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15400号 原告: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瑞,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佛山市三水海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粤公司)与被告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好公司)、***、**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佛山市三水海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江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刚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冠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设备租赁款266754元及利息(以2667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从2022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四被告向原告共同支付律师费20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四名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和被告**瑞合伙挂靠在被告刚好公司名下,以被告刚好公司的名义中标三水区××工程(二期)项目,后于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以被告刚好公司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原告挖掘机、推土机等路基设备用于该项目的施工。合同的实际相对人是被告刚好公司、被告***和被告**瑞。原告按照合同履行完全部义务。原告在2022年4月于设备退场后,与3被告方核对设备租金结算总额为646631元(当时已达成共识,但刚好公司直拖延至2023年1月才签认),扣减各项费用79877元,实际被告应付原告租金款:566754元。2021年12月16日、2022年1月4日,被告刚好公司两次共支付了300000元,减去已支付300000元,则被告刚好公司、被告***、被告**瑞共欠原告剩余的设备租金款266754元。自2021年年底起,原告多方渠道多次向三名被告追要租金款,至同年6月,受各债权人追债压力,纵四路项目业主及被告刚好公司组织相关债权人协商付款问题,并且承诺包括我原告在内的各债权人,待结算完毕后向各方支付欠款。至2023年春节前项目结算已完成,被告刚好公司、被告***也做了支付计划向原告支付13万元租金款,但之后被告刚好公司又以其他理由拒付。被告刚好公司、被告***、被告**瑞有意拖延支付原告租金款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受被告刚好公司、被告***、被告**瑞的恶意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原告无法兑现下游的付款承诺,也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被告海江公司是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刚好公司,刚好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和被告***、被告**瑞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海江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刚好公司在多起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且没有执行到位,故要求海江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刚好公司辩称:原告对刚好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刚好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与刚好公司之间的30万元租金已全部结清。双方就租赁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诉请的案涉租金所依据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不是刚好公司,刚好公司也没有授权其他人与原告签订案涉租赁合同。因此案涉租金与刚好公司无关。双方租金已结清,同时案涉合同也未对律师费进行约定,刚好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承担律师费。原告未就主张的律师费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刚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个人签订合同是因为需要刚好公司**的合同审核流程太久,所以就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上的租赁期限是2021年7月10日-2021年12月31日。合同第3.7条约定了乙方已开具发票给刚好公司,说明租金已付清。***个人签订的合同在刚好公司合同签订前,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原告主张的租金是2022年后发生的费用,具体费用金额不清楚。***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瑞辩称:**瑞没有签订过合同,**瑞当时只是在结算表上签名。当时是刚好公司需要有人签字,**瑞就签了字,对结算表上金额如何计算得出,**瑞不记得了。**瑞对原告的诉请不同意,**瑞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海江公司未作答辩。 诉讼中,到庭当事人围绕各自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海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在下文中综合认定。 综合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冠粤公司(乙方、出租方)与刚好公司(甲方、承租方)签订有《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因甲方施工需要,向乙方租赁挖掘机设备一批,租金合计300000元;甲方租赁乙方的施工设备用于三水区乐平镇电商园纵四路项目项目施工(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租赁期限: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1月31日,此为暂定租期,租期届满则另行协商;甲方业务授权人:***;设备租金结算:每月30/31号结算本月设备租金,结算后10天内向乙方指定账户划付上月结算确认的设备租金款;双方争议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等等。 冠粤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刚好公司开具金额为3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刚好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30日、12月16日向冠粤公司支付100000元、200000元,合计300000元。庭审中,冠粤公司确认《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已付清。 冠粤公司(乙方、出租方)与***(甲方、承租方)签订有《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因甲方施工需要,向乙方租赁挖掘机设备一批,总设备租赁费以最终结算为准;甲方租赁乙方的施工设备用于三水区××工程(二期)(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租赁期限:自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此为暂定租期,租期届满则另行协商;甲方业务授权人:***;设备租金结算:每月30/31号结算本月设备租金,结算后10天内向乙方指定账户划付上月结算确认的设备租金款;乙方已预开30万发票给甲方指定单位: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争议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等等。 “三水区××工程(二期)”工程的招标(建设)单位为海江公司,中标单位为刚好公司。 冠粤公司工作人员与刚好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7月12日,冠粤公司询问项目结算进度,***称正在处理,随后发送一份刚好公司向**瑞催促移交工程资料、配合办理工程结算的函件,并称刚好公司在催紧办理结算;2022年11月16日,冠粤公司询问欠款之事有无解决方案,***称:**瑞、***称私底下和冠粤公司解决了,工程结算已经送了一审,有点疑义,重新交资料,如果他的结算款能到公司的话,拿底单到公司办手续就可以做付款了,目前情况下这个项目在刚好公司是没有工程款的;冠粤公司称:***他们根本没有私底下解决这个事,冠粤公司也是被逼无奈,也不想给刚好公司律师函,但只能给刚好公司施压,刚好公司再给***施压,他根本不当一回事,冠粤公司既给了刚好公司律师函,也给了***那一方签合同的当事人律师函,刚好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资金监管不到位和非法发包也要负责任的,12月底前不付款的话,连刚好公司一并起诉,因为刚好公司也是签过合同的;2022年12月23日,冠粤公司询问付款进度,***称:正在请款,款到之后再协助处理,冠粤公司与***的金额是否能确定下来,冠粤公司需要与***他们把数据搞准;2022年12月30日,冠粤公司称:总结算58万多,开始和刚好公司签的合同30万元已付,剩余28万多未付,该让步的已经让步给***他们了,建议刚好公司联系***他们妥善处理好,并发送结算表格,显示结算日期为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合同内计量为646631元,应扣项目60020元,结算合计586611元,***称“我现在看到申请支付的也就只有13w”、“所以才让你们核对清楚先啊”,冠粤公司称“你意思说,这次李只安排付13万给我们?”,***称“我看到他们提供的付款计划就是这样”、“刚提供过来”,冠粤公司称“好我和他们沟通下”;2023年1月5日,冠粤公司询问付款时间,***称“目前就我没有看到***他们的他请款资料”、“我有沟通过,你的机械费用还是说不对的”;1月13日,***要求发送结算单,冠粤公司称***让走工资单的形式,结算单他还没有确认,***称刚好公司与冠粤公司签订的合同是30万元,已支付完毕,现在又提出来他要再给十几万,要看一下结算确认的依据,冠粤公司称次日过去和他办理手续,他还欠冠粤公司28万,他说年前先给十二、三万。 2023年1月14日,冠粤公司与**瑞签订《合同结算表》,载明:结算日期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合同内计量646631元,扣减项目:已付款300000元、扣减税金39877元[扣减余款346631的税款(13%)]、扣减2021年国庆放假期间租金10000元、扣减维修误工等费用30000元,结算合计266754元。 庭审中,**瑞**:案涉工程由刚好公司分包给**瑞,**瑞做了其中的一部分,具体范围需要核实。***、**瑞确认二人在案涉项目现场共事。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承租方主体的认定,首先,冠粤公司与刚好公司、***分别签订有《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其中冠粤公司与刚好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固定金额的合同,而根据建筑行业惯例,建筑设备租赁时长及租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诸多因素影响,双方签订固定金额的合同与常理不符。其次,冠粤公司与***签订的《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非固定金额的合同,租金需待交易结束后据实结算,符合行业交易习惯,而该合同载明“乙方已预开30万发票给甲方指定单位: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推知***与刚好公司系相互独立的交易主体,根据交易常理推断,刚好公司在交易中实际上是代开发票的角色,前述固定金额的《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是专为开具发票而签订的合同。再次,冠粤公司与刚好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冠粤公司虽然向刚好公司多次催款,但刚好公司明确表示需要“**瑞、***”的结算款到公司以及收到请款资料才能付款,冠粤公司亦称刚好公司的身份为被挂靠公司、冠粤公司对“***”等人作出让步并与其确认结算金额,由此可见,刚好公司只是实际承租人的代付款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刚好公司对冠粤公司不负有合同相对方的付款义务。最后,**瑞确认其从刚好公司处承包了案涉工程,且**瑞与冠粤公司签订了《合同结算表》,故冠粤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瑞与***共同租赁使用案涉设备。综上所述,本案租赁合同关系中的实际承租人应为***、**瑞,冠粤公司主张刚好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其是刚好公司的员工,但提交的转账记录无法反映款项性质为工资,且未提交其他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刚好公司亦否认其员工身份,***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辩称因**流程太久故提前与冠粤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而根据交易常理,***如认为其代表刚好公司签订合同,完全可以将合同甲方列为刚好公司而非其个人,且结合该合同中关于预先开具30万元发票的内容可知,该合同系签订于发票开具之后,而依据交易常理,另一份租赁合同应当签订于发票开具之前,故***上述辩解意见并不可信,本院不采纳。**瑞辩称刚好公司需要有人签字于是在《合同结算表》上签字,但并未能进一步说明刚好公司让其签字的具体原因,该**不足以解释其在《合同结算表》上“甲方确认”一栏签字的原因,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租赁合同的结算。冠粤公司主张***、**瑞尚欠租金266754元,有《合同结算表》为凭,事实清楚。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每月30/31日结算当月租金、结算后10天内付款,结合《合同结算表》确定的结算日期(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上述租金支付期限已经届满,冠粤公司主张***、**瑞支付租金266754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瑞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其计算方法,本院酌定***、**瑞自2022年5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冠粤公司主张利息超出该范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冠粤公司另主张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0元,因双方对律师费的负担并无明确约定,且该费用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江海公司的责任。江海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并非本案租赁合同的交易主体,冠粤公司主张江海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海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66754**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二、***、**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以266754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0.66元(原告已交纳),由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66元,由***、**瑞负担260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多交纳的诉讼费用260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