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209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锦辉,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好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刚好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210000元及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26日,利息为51447.38元);2.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刚好公司欲承建由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美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发包的南海东南污水处理厂外二级管网工程--穆院村二级截污管道工程A标工程,被告**系被告刚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担心自身不熟悉涉案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因而委托原告以被告刚好公司的名义代为参与到案涉工程的竞标当中。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后,为被告刚好公司参与案涉工程的竞标进行了大量工作,但最后被告刚好公司并未中标。2016年11月,被告**告知原告,有一笔与案涉工程招投标相关的款项将由案外人**和支付予原告,并由原告替被告刚好公司收取上述款项后转交给被告**。同年11月7日,原告从案外人**和收取案涉工程款项211015元后,将其中款项210000元转给被告**。2022年1月21日,案外人**和就原告收取上述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对原告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粤0605民初2880号,要求原告返还收取的211015元的款项。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原告收取上述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判决由原告向案外人**和返还211015元。原告系替被告刚好公司代为收取上述款项,并已经将该款项转给了被告**,现法院生效判决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告返还该款项,被告刚好公司收取上述款项亦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相应的返款责任并支付利息;而被告**作为被告刚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其本人账户收取上述款项,与被告刚好公司构成人格混同,被告**应就被告刚好公司返款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刚好公司辩称: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借涉案21万元,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资金交易往来,均与被告刚好公司无关,原告对被告刚好公司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虽为被告刚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与原告之间的个人借贷事宜均与公司无关。双方的交易往来是通过私账,被告刚好公司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涉案21万元系原告偿还被告**的借款,被告**收受该笔款项的行为合法有效,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对被告**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两被告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以证明原告于2016年10月向被告**提出借款21万元的请求,被告**同意出借并于2016年10月9日通过建设银行尾号8552账户向原告转账21万元整,履行出借义务,该笔转账的“摘要”载明:借款一个月内退回原账。即原告的最后还款期限是2016年11月9日。原告提交的证据“明细查询”中明确显示涉案21万元款项的转支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系被告**与原告双方约定还款期限的前两天,原告向被告**转支涉案21万元实际上是原告在履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涉案21万元是原告应偿还的借款,被告**对原告合法享有21万元的债权,被告**收受该笔款项具备法律依据、合法有效、不存在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主张本案款项是不当得利,纯粹编造事实,歪曲法律关系,破坏司法威严和秩序,虚假诉讼,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涉案21万元。 2.庭审中,补充答辩意见: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好友关系,双方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是原告向被告**的借款。其中2016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借了21万元,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返还的2016年11月7日的21万元是偿还债务。被告**将多笔借款出借予原告后,只知道原告是用于经营周转,不知其真实用途。双方因感情友好未立欠款借条。双方借款数目较大,其中根据原告当庭补充提交的证据中记载有2016年10月20日向被告**借款40.52万元,该笔欠款的偿还情况是否包含原告诉请的21万元,代理人不清楚,需庭后与当事人核实。 3.案涉款项交易发生于2016年,至今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在下文中综合认定。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7日,**尾号0778银行账户向**尾号8552银行账户转账210000元。 **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1月20日,**发送信息“【政务短信平台】**:关于**和起诉周益、***、***、***、**、广东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编(2021)粤0605民诉前调42457号,现我中心需要联系您调处纠纷,请留意。如有疑问,请致电佛山市南海区诉前和解中心0757-86861056咨询。【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并称“这个到时候我会如实的和那边说”;2021年12月9日,**称“准备起诉你叫拿单位去投标了,保证金你打的,分钱也是打给你了”,随后发送上述2016年11月7日转账210000元的截图,并称“这是东南污水厂分给你的钱”、“现在冯已经起诉了,马上要开庭了,你自己看看,我这边法院问我,我会如实的告诉法官”、“你现在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你可能觉得没你什么事,钱也不要退了,但是过两个星期,我去法庭我会如实的告诉他,然后起诉你”、“你自己刚好也在里面,现在大家都同意退,如果你那里退不出来,那就面临所有的都会出来!你自己好好想一下,你这样不回信息有什么意思,到时候我也会说公司你叫的。因为保证金也是你打过来的,名单也有刚好”;2022年2月15日,**称“这边和解不了,要开庭了,你那边有没退钱的意思”、“他们那些退钱的全部被取消了诉讼!你自己看一下,为了这个不应该拿的20万也不值得,你自己想想”。 **尾号0778银行账户与**尾号8552银行账户在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表: 日期 金额(**转**) 金额(**转**) 摘要/附言 2016-8-1 借款一个月内退回原账号跨行转出 2016-8-9 借款一个月内退回原账号跨行转出 2016-8-10 借款一个月内退回原账号跨行转出 2016-8-31 借款一个月内退回原账号跨行转出 2016-9-1 2016-9-1 2016-9-1 2016-9-1 2016-9-1 2016-9-1 新城***鼎隆腾 2016-9-2 ***东费用 2016-9-5 2016-9-6 2016-9-8 2016-9-9 借款一个月内退回原账户跨行转出 2016-9-9 借款一个月内原账号退回跨行转出 2016-9-13 2016-9-19 借款一个月内退回原账号跨行转出 2016-9-26 借款一个月内退回原账号跨行转出 2016-9-27 2016-9-28 2016-10-9 借款一个月内退回原账号跨行转出 2016-10-11 2016-10-12 一环隧道隆腾.华鼎公司费用 2016-10-12 2016-10-19 2016-10-20 借款一个月内退回到原账户跨行转出 2016-10-20 2016-10-20 2016-10-20 2016-11-4 2016-11-4 A4标费用 2016-11-7 2016-11-9 2017-2-21 2017-2-21 还款 2017-2-24 2017-9-12 借款一个月内退回原账号跨行转出 2017-9-16 2017-9-27 合计 4111800元 3801400元 广东**工程有限公司诉**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605民初21278号民事判决,***东**工程有限公司于、和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分别转账支付600000元、800000元和420000****和个人账号,认定**和获得前述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判令**和返还款项19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予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6民终46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和诉***、**、广东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和收到广东**工程有限公司的1920000元款项后,于2016年11月4日将其中的633045元支付给***,于2016年11月7日将其中的211015元支付给**,另外分别向周益支付628405元、向***支付90435元、向***支付120580元,认定***、**获得前述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判令***返还63304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予**和、**返还211015元并支付相依利息予**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粤06民终89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于2016年11月7日向**支付210000元的原因为何?**收取该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2.**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3.刚好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于2021年11月20日提及**和诉**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并称“分钱也是打给你了”,随后发送2016年11月7日转账210000元的截图,此后又多次催促**退款,而**均未提出过异议,**主张案涉210000元系(2022)粤0605民初2880号案中**和向**支付211015元后转付的款项,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信。**辩称案涉210000元系用于归还2016年10月9日金额为210000元的借款,经查,**与**在案涉转账发生前后存在多项资金往来,而**支付给**的款项总额大于**支付给**的款项总额,且差额大于210000元,而**对款项差额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上述主张可信度较低,本院不予采纳。经生效判决认定,**和向**支付的211015元构成不当得利,现**收取了其中的210000元,且未能作合理说明或举证收取款项存在其他合法依据,**主张**收取该款构成不当得利,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第2个争议焦点。在(2022)粤0605民初2880号、(2022)粤06民终8922号民事判决认定**收取涉案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况下,**才知道**收取款项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22)粤06民终8922号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主张**返还2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自2016年11月7日起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利息,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3个争议焦点。案涉款项由**收取,刚好公司与**系不同的法律主体,未共同参与收款,**主**好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10000****;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21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8.47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多交纳的诉讼费用2618.4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