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2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937239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4543134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刚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34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吉利公司应否向刚好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退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本院二审另查明,吉利公司已就本案案涉工程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须退还200万元履约保证***好公司、刚好公司返还已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吉利公司无须再向刚好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等,案号为(2021)粤0604民初19291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粤0604民初19291号民事判决,判决刚好公司向吉利公司支付图纸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及造价咨询费合共54万元及利息,并判决驳回吉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刚好公司的反诉请求。吉利公司与刚好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粤06民终30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1)粤0604民初19291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认为,刚好公司本案所提部分诉讼请求与吉利公司在另案中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互不相容,现另案尚未审结,案涉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尚未查明,从而本案吉利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等尚须予以查明。一审法院对本案吉利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这一基本事实尚未查明,故本案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因二审出现新事实而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34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