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3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庄吉利集团)因与上诉人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好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9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南庄吉利集团认为刚好建设公司已施工的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根据广东飞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2022)粤06民终2558号案件中作出的回复函,反映案涉工程的确可能存在南庄吉利集团所主张的部分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南庄吉利集团在一审期间已经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本案的主要事实未能**,故本案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因二审期间的新证据而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92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82元和上诉人广东刚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均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