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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4民初189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生,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中秋。
法定代表人:周森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湘君,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澄,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杭州富阳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洞桥村。
法定代表人:占迪冰。
原告***诉被告杭州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富阳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