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区大源镇为发卷门经营部与杭州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3195号
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为发卷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BM8WC4D,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下郎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袁伟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3808090G,住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中秋。
法定代表人:*传真。
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为发卷门经营部与被告杭州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为发卷门经营部于2018年6月5日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为发卷门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为发卷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为发卷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