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瀚鼎天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340号
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家山新沟科技产业园9号(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瀚鼎天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中南国际城A座3单元8层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法律顾问。
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瀚鼎天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武汉瀚鼎天泽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19日,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武汉瀚鼎天泽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格:设备名称:报警主机1台,单价92000元,总价92000元。第二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全款的50%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订货,余下款项货到付款。第三条、交/提货方式及货期:1、交/提货方式:送货上门。2、交/提货期:报警主机需订单生产,到货周期为45天以内;其余设备到货周期为3到5个工作日。双方还对其它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武汉瀚鼎天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预付款45000元。后因武汉瀚鼎天泽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故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汉瀚鼎天泽设备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4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武汉瀚鼎天泽设备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武汉瀚鼎天泽设备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瀚鼎天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武汉瀚鼎天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武汉瀚鼎天泽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亮亮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