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520号
申请人: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渔亭镇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MA2NF7N412。
法定代表人:盛青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391437634。
法定代表人:程绍佳,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20万元,并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万元的动产,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万元的不动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万元的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山路之梦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远中
人民陪审员 查 芹
人民陪审员 王来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