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麻城市某某加油点、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6006号
原告:麻城市***加油点,住所:麻城市龙池松合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AUDQ3F。
经营者:杜传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申高,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391437634。
法定代表人:程绍佳。
原告麻城市***加油点与被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加油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加油点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麻城市***加油点负担。
审 判 员 蔡永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万春艳
书 记 员 郭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