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监12号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诉人):***,男,194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被申诉人):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绍佳,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通路桥公司)诉二审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反诉楚通路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5)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邱爱兵
审判员  杨 华
审判员  姚 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杏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