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丹江口市胜朝劳务服务中心与湖北康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81执1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胜朝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石鼓镇石鼓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MA4902HX63。
负责人:代龙胜,该企业投资人。
被执行人:湖北康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广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LCK4XQ。
法定代表人:唐玉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丹江口市胜朝劳务服务中心与湖北康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胜朝劳务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湖北康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丹江口市胜朝劳务服务中心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381执16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永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韵韵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