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康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81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5月28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湖北康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广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LCK4XQ。
法定代表人:唐玉杰。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康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履行已达成一致意见,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鄂0381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王延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韵韵
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