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483号
申请人:青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晗,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聚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松华,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济南鑫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彭荣华,职务不详。
青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聚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鑫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聚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鑫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聚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鑫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娄培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