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琦聚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博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11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博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晗,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华琦聚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松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意圆,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鑫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彭荣华,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博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恩工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华琦聚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琦环保公司)、济南鑫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和盛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8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恩工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8836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博恩工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违约导致博恩工艺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博恩工艺公司的部分损失主张,存在错误。一审法院已查明,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系被上诉人单方解除。综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并无案涉合同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故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明示违约。按照合同9.8条的约定,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博恩工艺公司的经济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及依据,博恩工艺公司已经在本案一审中提出。对于一审未支持部分,一审判决存在错误。1、延期竣工损失。案涉合同之目的是博恩工艺公司需要被上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店铺装修、达到开业条件,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由于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博恩工艺公司为了弥补不得不重新委托新的装修单位进场继续施工,直至2021年4月28日才彻底完成交付,产生了18天的延期。该延期导致博恩工艺公司额外支出了18天的租金、推广费、pos机使用费、物业费,该部分费用博恩工艺公司提交的华润置地济南万象城商铺租赁合同、济南华润万象城租赁结算单、付款回单(电子回单)足以证实该损失的发生,18天的延期费用21490.8元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显著低于博恩工艺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延期竣工一日按照合同总价款1%支付,那么造成的延期18天应当为8.8万元的18%,即158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因此博恩工艺公司主张按照延期实际损失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是合法诉求。2、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由于被上诉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了确认施工现场和施工进展,博恩工艺公司申请对项目现场进行公证,支出的公证费属于博恩工艺公司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博恩工艺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支出的律师费也是基于被上诉人违约而产生,该经济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为了与被上诉人协商解除合同及核算工程量等问题,博恩工艺公司多次安排工作人员到项目所在地办理相关事项,此部分额外支出属于案涉合同正常履行时无需产生的费用,所以基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额外交通费、误工费均应由被上诉人承担。3、博恩工艺公司委托案外人继续装修支出的合同款损失。一审中博恩工艺公司举证了博恩工艺公司与案外人的装修合同,附有工程量清单及签证清单,该工程量是基于博恩工艺公司提供的设计图产生。万象城对于每个店铺的设计图严格把控,店铺制作设计图后交由万象城物业审核;如施工中对设计进行变更,需要提前征求万象城方面的意见并取得同意。案涉店铺设计图在博恩工艺公司与被上诉人协商装修时早已提供,双方也是基于该设计图提出了工程量清单,且在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6条也约定了在施工图范围内装修费是固定总价;博恩工艺公司另行委托案外人装修所提供的设计图与提供给被上诉人的并无二致,故施工目的、施工内容及工程量皆属于被上诉人合同工程范围之内,在被上诉人未完工事项基础之上施工,费用也是基于其未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而产生。故该部分合同款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二、被上诉人华琦环保公司应当就博恩工艺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象城方面对装修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华琦环保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符合万象城对装修单位资质审查的标准,因此***系利用华琦环保公司提供的材料办理了万象城装修工程入场手续,博恩工艺公司与***微信聊天记录中对以上内容也有所体现。根据博恩工艺公司查询,被上诉人鑫和盛装饰公司并无任何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项目资质。博恩工艺公司之所以与被上诉人鑫和盛装饰公司订立案涉合同,是因为博恩工艺公司要求被上诉人开具发票,而被上诉人华琦环保公司开票需要收取的管理费较高,故被上诉人***随后安排了鑫和盛装饰公司与博恩工艺公司签合同并收款开票。因此,被上诉人华琦环保公司出借资质给被上诉人***用以招揽业务、办理入场手续,缺少被上诉人华琦环保公司则被上诉人***无法承揽上诉人的装修项目。而正是基于该装修项目中被上诉人***单方违约解除合同,造成了博恩工艺公司的经济损失从而引发本案诉讼,被上诉人华琦环保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向博恩工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果部分错误。
***辩称,一、《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情形。本案中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为***,***按照合同约定按照计划进行施工,但项目进行过程中,博恩工艺公司无故进行“加项”,致使***实际成本增加,但***仍超额完成了约定义务,双方签署了《装饰施工退场交接协议》予以确认,并且双方进行了工地交接和工程量清点程序,工地已经完成移交,等待双方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进行清算,且交接文件明确指出,交接后的一切后续施工及相关事项,均与***无关,但博恩工艺公司支付完部分款项后,未付清全部约定款项合计44400.01元,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涉案合同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博恩工艺公司主张解除该合同和主张违约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二、博恩工艺公司陈述涉案事实不符,且主张经济损失不属实。如上所述,博恩工艺公司又于2021年4月6日与山东东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另行签署《万象城墨行礼物装修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提供的与案外人的账目往来明细,不能证明***给博恩工艺公司造成的损失,且实际情况为博恩工艺公司仍欠***44400.01元款项未支付,博恩工艺公司主张经济损失不属实,提供的证据也与本案无关联性;三、涉案合同中未对违约产生的费用承担进行约定,且博恩工艺公司歪曲事实真相,涉案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主张***承担诉讼和保全费于法无据。本案中,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约定义务,涉案合同中也未约定因违约产生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等费用的承担,况且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博恩工艺公司诉求该费用的承担也于法无据。四、博恩工艺公司主张华琦环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华琦环保公司与博恩工艺公司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华琦环保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博恩工艺公司在与***完全履行完毕涉案合同后,又与案外人重新签署新的装修合同产生的费用,作为主张***给其造成的损失,明显与事实不符,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博恩工艺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华琦环保公司辩称,合同签了之后没有实际履行,我方没有任何责任。
***上诉主张:1.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88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与华琦环保公司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基础以及与鑫和盛装饰公司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对该合同协议认定为有效合同,且双方协议终止,无解除必要的事实认定,上诉人无异议,在该合同为有效合同的基础上,根据该合同第2.2款的约定,被上诉人指定玄某为驻场代表(现场监理),其授权范围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手续,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3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结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授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综合评判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一《装饰施工退场交接协议》,从协议内容和协议目的来看,该协议属于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未实际进行结算,被上诉人委托的玄某作为监理驻场代表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当然对其产生效力和约束力,故原审法院仅从标题上否认该证据的效力,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明显是主观臆测;故依据玄某接收的我方提交的工程报价单中,备注说明4(4.实际发生项目若与报价单不符,一切以实际发生量为准。施工中产生的工程增项,甲方需在乙方提交签证后七日内予以确认,并将该费用纳入工程总价按照合同付款比例进行拨款,否则乙方有权停工,工期自动顺延。如甲方对签证无故不予确认,乙方有权终止施工,并通知甲方交接,并继续保留追索工程增项产生的费用的权利,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综上,被上诉人在前期向上诉人提出增项要求后、以及上诉人在二次拨款时,均未对被上诉人的增项要求进行磋商和回应,被上诉人停工,有理有据,并非属于上诉人单方停工,也不存在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2、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购买的相关材料款以及运费为上诉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认定购买的铝方通材料款、运费共计8200元,门头铝波浪板材料费、运费1466元,发光字3000元,亚克力板2300元,均属于原施工合同所包含项目范围,以上材料并非属于不能继续使用的材料,而恰恰是因为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的增项,造成上诉人资金短缺,无力继续购买,在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新签定装修合同后,设计方案和图纸等关键性因素并未改变,以上材料均已经被利用上,属于双方工地交接后的继续施工,不能据此认定为是被上诉人的损失,如果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以上材料不能使用或无法使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就不能当然的认定为属于被上诉人的损失;二、原审法院认定按照合同总额的1%支持工期延误造成的租期损失上诉人没有异议,但其计算错误,应予纠正。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按照合同总额的1%支持工期延误造成的租期损失支付给被上诉人,该认定的依据也是根据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9条的约定,上诉人于2021年4月10日截至施工,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于2021年4月9日至4月23日进行施工,实际上并未造成被上诉人延误,如果的确出现延误交工,也应当与案外人施工单位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双方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1.7款约定的合同总额为:88000元,公式:88000×1%=880元,并非判决书内的8800元,属于计算错误,应予以纠正,另外,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总价88000元开具发票,但被上诉人仍有17600元未支付,应当缴纳的税款为:176元(17600×1%=176),也应当予以返还或扣除。三、本案中,被上诉人歪曲事实真相,且涉案合同中未对违约产生的费用承担进行约定,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所有诉讼和保全费。本案中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因违约产生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等费用的承担,况且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本案一审的案件受理费1175元,保全费1070元,以及一、二审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博恩工艺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已查明,玄某仅作为博恩工艺公司委托的现场监工,授权范围仅包括对施工质量的检查;案涉施工合同第2.3条也显示,博恩工艺公司并未就案涉工程委托监理公司;结合博恩工艺公司一审提交的博恩工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青与玄某聊天记录、王晓青与***3月18日和3月21日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1、***主张的喷漆、电器设施施工等所谓的施工内容不属于增项;2、玄某所签署的双方交接协议、增项单等内容超出了其授权范围,对博恩工艺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二、案涉合同约定为包工包料,故铝方通、发光字等材料款、运输费、上楼费等款项应当包含于案涉合同款中。***主张的增项不存在,也不存在垫付费用的情况。***收到二期工程款后当日夜便解除合同撤场且未支付后期主材款项,该部分费用属于***违约造成的博恩工艺公司额外支出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三、***单方解除合同导致案涉工程延期竣工,延期部分产生的固定费用如租金、物业费等,属于博恩工艺公司的实际损失,该部分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违约方全部承担。根据案涉合同9.2条的约定,逾期竣工每日承担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后较博恩工艺公司的实际损失金额更低,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博恩工艺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赔偿的数额。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计算,都远高于***主张的880元。四、一审法院已查明,案涉工程并未施工完成或者结算,不存在***所称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纠纷系因***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导致,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应由***承担。综上所述,***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华琦环保公司辩称,***的上诉与我方无关。
博恩工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博恩工艺公司与华琦环保公司、鑫和盛装饰公司之间《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三被告共同赔偿博恩工艺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02542.6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博恩工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青因公司经营业务需要与***协商,由***负责博恩工艺公司在济南万象城L518店面装饰装修工程。因进场需要,博恩工艺公司与华琦环保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就济南万象城L518号墨行礼物店铺装饰工程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后于2021年3月17日,博恩工艺公司(甲方)与鑫和盛装饰公司(乙方)亦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就济南万象城L518号墨行礼物店铺装饰工程相关内容进行约定,该合同内容与前述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主要约定:第1条工程概况1.3工程承包范围:店铺室内装饰、水电、围挡拆除、保险费用;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本合同自2021年3月17日开工,与2021年4月10日竣工;1.6工程质量:符合济南万象城施工标准,验收合格;1.7工程价款:8.8万元(提供1%装修工程发票),装修过程中因施工产生的违规罚款及返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2条甲方工作2.1甲方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2.2指派小玄为甲方住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第3条乙方工作3.1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3.2指定周扬为乙方住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护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固定价格(施工图范围内、报价清单范围内);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四次按约支付工程款:首付款开工前三日52800元,二期款(日历工期的一半)17600元,三期款(日历工期的2/3)8800元,四期款(竣工移交后7日内)8800元;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7天内结清尾款。第9条奖励和违约责任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1%支付滞纳金;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合同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9.8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附件含(1)施工图纸及效果图,(2)工程预算书,(3)其他。该合同由博恩工艺公司向法庭提交,合同底部博恩工艺公司未加盖公章,鑫和盛装饰公司加盖公章。
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博恩工艺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鑫和盛装饰公司支付首付款52800元;后因博恩工艺公司与***就工程增量及付款产生争议,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协商,博恩工艺公司提交王晓青与***2021年3月31日微信聊天截图一张,内容为,***“我们团队的几个人,商量了以下,觉得和您合作太辛苦了,除了您的不信任,业感觉不到即使做得多好,会让您领情,您也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项,前天该付款拖到昨天下班,还经历了如此的辛苦交涉,您找人抓紧来交接工作吧,我们撤场了,同时核算一下费用,多退少补”,“9.8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旅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亦提交其与王晓青微信聊天记录一宗,欲证实其与王晓青就工程增量及付款事项进行沟通。
在***向王晓青发送上述撤场通知后,***提交的2021年4月1日装饰施工退场交接协议显示,退场原因: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之前签署的关于济南万象城L518商铺装饰施工的合同终止,并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围绕L518商铺装饰施工所产生的其他费用进行核算,多退少补;1、核算结果:另行审计,见附件1工程核算清单及附件2现场照片;2、付款期限:审计完成后三日内;3.双方交接后,关于济南万象城L518商铺后续施工以及相关的所有问题,双方再无任何经济与工程关联。上述退场交接协议博恩工艺公司代表玄某签字,鑫和盛装饰公司加盖公章;上述退场交接协议签署后,博恩工艺公司、***均未向法庭提交工程核算及审计相关材料。
另查明,***提交的‘报价单-济南万象城L518增项3月19日’显示天华背景喷涂增加合价4565元;该报价单鑫和盛装饰公司盖章,玄某签字,无落款日期;***提交的‘墨行礼物济南万象城—后勤保护及后期恢复部分’显示密度板、红地毯等9项共计17416元,鑫和盛装饰公司盖章,玄某签字,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提交的‘报价单-济南万象城L518增项3月20日’显示地面电路强点系统增加等4项合价16045元,鑫和盛装饰公司盖章,玄某签字,无落款日期。对此,博恩工艺公司认为玄某并未得到授权签署任何签证、协议、证明,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即已经对合同的项目范围有过协商,且***主张的增量并无相应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施工。
***另提交施工综合群微信聊天记录一宗,聊天内容显示,王晓青、***、济南万象城物业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就增量及付款项进行争论,在物业管理人员协调下,各方曾协商就工程进行交接以及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但现除了***提交的2021年4月1日装饰施工退场交接协议外,双方并未提交其他交接及核算、结算、审计材料。
另查明,在博恩工艺公司与***就工程增量及工程款进行争议过程中,博恩工艺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鑫和盛装饰公司支付二期款17600元,***于当日夜即次日凌晨3点通过微信向王晓青发送撤场通知。
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博恩工艺公司为证明其损失,向一审法院提交:1.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记录了4月8日对L518商铺的拍照过程及当日现状照片,为此博恩工艺公司支出公正费4000元;2.淘宝截图、微信记录中支出铝方通材料款8000元、人费200元;3.微信记录、电子回单中支出运费266元,门头铝波浪材料费1200元;4.付款回单、淘宝截图中支出发光字3000元、亚克力板2300元;5.建筑险保单支出1400元;6.代理合同支出本案律师费支出9000元;7.另行委托的装修合同支出后续装修款64000元。博恩工艺公司另主张因处理与鑫和盛装饰公司的合同员工共计产生误工费1718.18元,交通费2667.65元;因***撤场造成工期延期,致使其租赁的万象城L518商铺内租赁费损失17028元,推广费496.8元,POS机租赁费240元,物业费3726元。
再查明,王晓青与***在微信沟通中曾于2021年3月18日向***发送过工程预算表,主要内容载明了项目:一、(一)顶面工程1.顶面喷漆,2.进门处吊顶(展开计算),3.铝方通吊顶,4.亚克力;(二)墙面工程1.封墙及基墙,2.墙面拉丝铝板,3.做吧台框架,4.作壁龛,5.小门楣基层,6.墙面涂料;(三)地面工程1.防水磨石地砖,2.铺贴费(含辅料)。二、门头(一)门头1.门楣基层+波浪板饰面,2.发光字。三、电路改造1.电路改造,2.轨道射灯,3.隐形线条灯,4.开光插座及配电箱,5.灯具安装。四、其他1.垃圾清运,2.现场施工材料上楼费,3.夜间施工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博恩工艺公司提交了两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系其于2021年3月12日与华琦环保公司签订,另一份系其与鑫和盛装饰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的签订均与万象城对于装修资质的要求有关,案涉L518商铺前期装饰装修实际施工人为***,对此各方均无争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博恩工艺公司与华琦环保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鉴于后续博恩工艺公司与鑫和盛装饰公司就案涉装修签订了相同内容的合同,且装修费亦系向鑫和盛装饰公司支付,博恩工艺公司与华琦环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鑫和盛装饰公司主张***系借用鑫和盛装饰公司公司的名义与资质与博恩工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对此予以确认,考虑到案涉施工合同的施工内容、项目、范围及金额,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并非强制需要资质,故***借用鑫和盛装饰公司资质签订合同的行为,并不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本案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关于博恩工艺公司诉请解除其与华琦环保公司、鑫和盛装饰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博恩工艺公司与华琦环保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商铺的实际施工人系***,合同约定的内容为L518商铺的装饰装修,签订的目的系因需要借用华琦环保公司的资质,后***又借用鑫和盛装饰公司的资质和博恩工艺公司就L518商铺装修事项达成相同内容约定、且签署合同,博恩工艺公司与华琦环保公司所签署的合同处于实际未履行的状态,对华琦环保公司与博恩工艺公司的权利义务均未产生任何影响,博恩工艺公司与华琦环保公司就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未实际履行即已终止,不存在需要解除的基础。对于博恩工艺公司与鑫和盛装饰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对于施工增项以及工程款的支付出现争议,在2021年3月31日***向博恩工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青发送撤场通知后,***撤场,后续装修工程博恩工艺公司另行承包给案外人,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业已实际终止,现已经无解除的必要,故对于博恩工艺公司关于解除的合同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博恩工艺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9.1条约定,对于博恩工艺公司不按合同预定拨付款的,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1%支付滞纳金,合同对于博恩工艺公司拖欠工程款作出了约定,但并未约定施工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合同9.8条中约定,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向博恩工艺公司发送撤场通知后,***撤场;根据合同约定,在博恩工艺公司迟延付款的情况下,鑫和盛装饰公司、***可以主张滞纳金,但其未主张,***因工程增量的问题未能与博恩工艺公司达成一致,在博恩工艺公司支付二期工程的当日夜次日凌晨,通知博恩工艺公司其将退场,终止合同,***应承担单方撤场、终止合同对博恩工艺公司造成的损失。在***撤场后,后续双方曾在万象城物业的协调下进行过交接对账,但现仅有玄某签字与鑫和盛装饰公司盖章的交接协议一份,除此双方并无其他书面终止协议或结算、核算文件,博恩工艺公司认为根据合同2.2约定,玄某仅系监工,并无结算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博恩工艺公司对玄某的授权范围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签署交接协议不在其授权范围内,故对于该交接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在***撤场后双方未能就实际施工量完成核算。在博恩工艺公司与***所约定的工程量范围内,以下部分系***应完成的施工内容,现博恩工艺公司另行支出相应费用:博恩工艺公司所主张的铝方通材料款、运费共计8200元,门头铝波浪板材料费、运费1466元,发光字3000元,亚克力板2300元,系原施工合同所包含项目范围,属于博恩工艺公司损失,应由***承担;施工保险支出1400元,系博恩工艺公司损失,应由***承担;另原施合同约定的工期截止为2021年4月10日,延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现博恩工艺公司按租赁费17028元、推广费496.8元、POS机租赁费240元,物业费3726元主张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的租期延误损失,考虑到后期博恩工艺公司与案外人就继续装修所约定的工期为2021年4月9日至4月23日,***撤场给原告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显然已经发生,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博恩工艺公司所主张的计算方式亦不合理,一审法院以合同总额的1%支持工期延误造成的租期损失也即8800元。对于博恩工艺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员工误工费、交通费,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博恩工艺公司所主张的因与案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造成的合同款损失,因博恩工艺公司与***未就已经施工工程量达成一致核算合意,后续案外人施工的内容是否系原工程的施工内容、是否超出原施工合同内容,博恩工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对博恩工艺公司主张更换装修公司的造成的装修款损失,不予支持。故对于博恩工艺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为25166元(8200+1466+3000+2300+1400+8800),对于其所主张的其他损失,不予支持。案件保全费合同并无约定,博恩工艺公司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本案中,***借用鑫和盛装饰公司资质与博恩工艺公司订立装饰装修合同,该装修工程实际由***组织施工,***以鑫和盛装饰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现产生了相应的债务;鑫和盛装饰公司应对其向外出借资质签订合同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鑫和盛装饰公司应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华琦环保公司与博恩工艺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并未产生实际的权利义务,故博恩工艺公司向华琦环保公司主张权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博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5166元;二、被告济南鑫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青岛博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青岛博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75元,被告***、济南鑫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申请保全费1070元,由青岛博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20元,***、济南鑫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博恩工艺公司提交证据一:华琦环保公司、鑫和盛装饰公司天眼查网站截图打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上诉人华琦环保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鑫和盛装饰公司无该资质,华琦环保公司应就其出借资质的行为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二:交接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1、被上诉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装修工作,结合一审提交的上诉人与案外人山东东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及报价表所列工程量内容,证实案外人施工工作系承继被上诉人未完成工作量,进一步证实另行委托装修造成的工程款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2、被上诉人主张的增项(天花板喷漆、电器线路改造等)包含于合同报价范围内,上诉人无须额外支付费用;3、通道保护、地面保护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证据三:李某说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1、李某为万象城方面物业经理,负责万象城商铺装修检查、审图等工作。该说明内容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装修工作;2、万象城对装修单位资质要求严格,被上诉人利用华琦环保公司装修资质承揽业务后另行安排鑫和盛装饰公司收款,两公司皆应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3、施工图纸自始至终未发生修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也是图纸范围内。被上诉人撤场后,上诉人为满足万象城方面开业要求另行委托案外人继续施工,施工图纸与交付被上诉人的图纸一致,故另行委托装修造成的工程款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博恩公司与华琦环保公司签署合同后,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在一审期间博恩公司也对此进行确认,原审法院认定的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以及博恩公司和鑫和盛装饰公司签署的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并无解除的必要,对该事实认定完全正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该证据仅有博恩公司王晓青以及李某的签字,华琦环保公司、鑫和盛装饰公司以及***均未签字确认,该证据为王晓青单方制作,并未得到所有人的认可,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案是工地交接之后的纠纷问题,证据二指向的是交接之前的纠纷问题,交接之前的纠纷问题我们已经另案起诉了,所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三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仅能说明李某描述了个人的观点,并非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其身份我方也不予以认可,另外结合证据二可以看出签字并非同一人签署。同样和证据二一样,该证据指向的是交接之前的纠纷,所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华琦环保公司质证认为,我方没有责任,上述证据与我方无关,合同都没有生效。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二、华琦环保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否赔偿博恩工艺公司涉案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第一、博恩工艺公司与鑫和盛装饰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玄某代表博恩工艺公司负责合同履行、“变更”和“其他事宜”等,据此,玄某代表博恩工艺公司与鑫和盛装饰公司签订《装饰施工退场交接协议》,依法应认定是玄某依授权进行的代理行为,应当由博恩工艺公司承担相应后果。一审判决以签署交接协议不在玄某授权范围内为由,对该交接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与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第二、玄某作为博恩工艺公司代表与鑫和盛装饰公司签订《装饰施工退场交接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交接后,关于济南万象城L518商铺后续施工以及相关的所有问题,双方再无任何经济与工程关联”,足以证实双方对于工程交接后法律后果的约定是明确的,即除结算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外,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双方签订协议的名称即为《装饰施工退场交接协议》,且博恩工艺公司自认已经另行委托案外人完成装修,应当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涉案工程办理交接。故博恩工艺公司再行主张延期竣工损失、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委托案外人继续装修支出的合同款等损失,与上述约定不符;同时,本案是博恩工艺公司起诉主张***赔偿损失,***已经就双方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另行提起诉讼,***是否超领材料亦应属于该案的审理范围,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博恩工艺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华琦环保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根据上述分析认定,博恩工艺公司与华琦环保公司的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博恩工艺公司主张***赔偿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博恩工艺公司主张华琦环保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博恩工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88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青岛博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一审申请费1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均由青岛博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亓雪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明珠
书 记 员 李宜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