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9253号
原告:***,男,199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科,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聚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47号祥泰广场4-408室。
法定代表人:胡松华。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聚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大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