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359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荥阳市树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工业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850685494。
法定代表人:赵书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钧,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冉(实习),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荥阳市树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