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521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振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端氏镇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丘市广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石门桥北石门桥村东。
法定代表人:曲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金景,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振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丘市广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晋0521民特7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沁水县振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晋0521执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商李桢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