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川0302执恢181号
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四川名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302民初56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名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16)川0302民初560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向四川名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南湖支行
账户户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9558852303000637962),宋元刚(9558852303000637970)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