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名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汇鑫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名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二区5层2-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名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名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00元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名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徐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王秋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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