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名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3民初3069号 原告:**,男,生于1997年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名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二区5层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59997088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名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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