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朗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广某某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4301号之一 原告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华美工业区2号四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LX3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科路28号1号车间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36560G。 法定代表人廖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162946.1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2946.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进  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月(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