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4301号之一
原告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华美工业区2号四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LX3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科路28号1号车间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36560G。
法定代表人廖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162946.1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2946.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进 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月(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