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4317号
原告: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华美工业区2号四单元401、在潭头社区华美工业区3栋105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LX3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天朗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科路28号1号车间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36560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475元,本院退回1425元。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