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66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7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807203658),汉族,陕西省勉县人,住汉中市勉县定军山镇***三组027号。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12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912151693),汉族,陕西省勉县人,住汉中市勉县同沟寺镇官沟村九组012号。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进,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源3号路万达广场万达晶座B座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0Q9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与广元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436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702民初66号
原告:***,男性,1968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军山镇***三组027号,居民身份证612325196807203658。
被告:***,男性,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沟寺镇官沟村九组012号,居民身份证612325196912151693。
被告:广元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793920。。
本院在审理***与广元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00元,减半收取268.00元,由原告***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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