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66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7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807203658),汉族,陕西省勉县人,住汉中市勉县定军山镇***三组027号。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12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912151693),汉族,陕西省勉县人,住汉中市勉县同沟寺镇官沟村九组012号。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进,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源3号路万达广场万达晶座B座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0Q9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与广元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436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702民初66号 原告:***,男性,1968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军山镇***三组027号,居民身份证612325196807203658。 被告:***,男性,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沟寺镇官沟村九组012号,居民身份证612325196912151693。 被告:广元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793920。。 本院在审理***与广元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00元,减半收取268.00元,由原告***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