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执2615号
申请执行人:青县腾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青崇路自来水公司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殿君,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侯纯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涛,员工。
申请执行人青县腾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青县腾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488670元。案件受理费44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本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信息;
4.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经查,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
6.2021年8月30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申请执行人青县腾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93163元,尚有493163元未能执行到位;
8.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7日分别通过谈话和电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的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庆玉
审判员 宋自谦
审判员 郭 靖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婉婷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