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400号
原告:沈阳合众伟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7号(26-B-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县腾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青县***自来水公司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合众伟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县腾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县腾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