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腾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青县腾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03民初151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男,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女,住四平市铁东区。系被告***妻子。
被告:青县腾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青崇路自来水公司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县腾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