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君威农贸综合有限责任公司与万华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10民终457号
上诉人陕西君威农贸综合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10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君威农贸综合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视为未提起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按上诉对待。 上诉人陕西君威农贸综合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小平 审判员  叶 军 审判员  王金新
书记员  石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