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7民初793号
原告:南皮县鑫信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乌马营镇罗张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明
被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宝,董事长。
原告南皮县鑫信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南皮县鑫信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皮县鑫信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皮县鑫信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2元,由南皮县鑫信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马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