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

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274号之三

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娟,系山东银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亿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诗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系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沣时,系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诗敏,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系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沣时,系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辽宁省GJAQT,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于国安,系该厅厅长。

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亿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诗敏、第三人辽宁省GJAQT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亿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诗敏、第三人辽宁省GJAQT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1566元,减半收取10783元,由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10783元。

审 判 长  肖鲁峰

人民陪审员  赵 成

人民陪审员  孙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胡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