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274号之三
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娟,系山东银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亿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诗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系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沣时,系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诗敏,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系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沣时,系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辽宁省GJAQT,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于国安,系该厅厅长。
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亿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诗敏、第三人辽宁省GJAQT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亿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诗敏、第三人辽宁省GJAQT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1566元,减半收取10783元,由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10783元。
审 判 长 肖鲁峰
人民陪审员 赵 成
人民陪审员 孙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胡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