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

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484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被申请人: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全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2020)京0105民初48473号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4722091.56元。被保全人提供了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内等额款项作为担保,本院已经予以冻结。现被保全人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保全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账号×××内4722091.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