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

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5民初2119-1号

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402号天嘉公司办公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