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众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8723号
原告: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的东边梯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胜德,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众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3L。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众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以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项下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元,由原告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