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317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南北大道49号的东边梯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72024417。
法定代表人:吴兆权。
委托代理人:梁胜德,系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9号3座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4116045A。
法定代表人:饶日辉。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3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700402.16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0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22039.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反馈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
1、本案在诉讼保全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8888(建设银行)、0802、5617(工商银行)、9718(广东南海农商银行)、3082(佛山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1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但因上述账户内只有极少量存款且被其他案件首先冻结,故本案未做扣划;
2、以相同被执行人的(2021)粤0605执13089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2011(广州银行)、7933(工商银行)、4509、5876(交通银行)、6136、3082(佛山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但因上述账户内只有少量存款且被其他案件首先冻结,故本案未做扣划。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饶日辉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得到任何款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