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6206号
申请人: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南北大道49号的东边梯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720244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丹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机场路17号华南国际医疗器材产业中心1栋1幢914室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R9J61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深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315号2座商铺6第2**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LLEJ3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华南国际金融中心2幢1616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8DC14J。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6层601-604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740472240。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丹坤置业有限公司、佛山深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丹坤置业有限公司、佛山深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2099.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以1512827元为限),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丹坤置业有限公司、佛山深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2099.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以1512827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科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