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市都耀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2825财保27号
申请人恩施市都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康某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某分公司、湖北康某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鄢咸伟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康某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某分公司、湖北康某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鄢咸伟价值1780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恩施市都耀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恩施市都耀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依法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000元(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的开户行: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民族支行,账号:82×××67;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中国银行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55×××75)。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恩施市都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升霄
书记员  唐晓艳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