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众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5民初4746号
原告:湖北众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中小企业城五期项目西面厂房辅助用房11号(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鲜见,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众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众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众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众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湖北众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