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比某某与四川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9民初143号
原告:比***,男,彝族,村民,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布拖县。
被告:四川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第四组12号综合楼5单元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比***与被告四川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比***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冯秋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米色木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