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3424民初66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村民,住德昌县。
被告:***,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四川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第四组12号综合楼5单元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37799137X.
法定代表人:马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德昌县德州街道办事处沙坝村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李建明,沙坝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四川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鑫工程公司)、德昌县德州街道办事处沙坝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坝村业主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鑫工程公司、沙坝村业主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农民工工资89043.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玉鑫工程公司委托人任某文承包沙坝村业主委员会的房屋修建工程后转包给被告***,被告***将砌砖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砌砖体人工工资劳务合同》,砌砖工程于2019年8月完工,被告支付了原告355000.00元劳务费后就不支付工程款,也不配合收方。原告总砌砖体2182.9立方,基础抹灰746.37平方。砌砖体工程总价为2182.9立方×200元/立方=436580.00元,基础抹灰工程总价746.37平方×10元=7463.70元,合计444043.70元。扣除已支付355000.00元,欠原告89043.70元。原告为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砌砖体人工工资劳务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与玉鑫工程公司、沙坝村业主委员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玉鑫工程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沙坝村业主委员会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砌砖体人工工资劳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在被告玉鑫工程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砌砖体的事实;
2、2019年6月1日***出具的德昌沙坝九队基础、抹灰、砌砖结算,证明原告在沙坝村九社修建的房屋一层结算后被告***还欠原告50380.00元;
3、结算单(微信内容打印件),证明原告在沙坝九社修建的房屋第二层砌砖体1038.88立方;
4、借条一张(彩印件),证明原告在沙坝村九社修建房屋后,被告***没有结算就联系不上,在劳动部门协调下,包工头任某民让原告打借条后付了原告民工工资70000.00元。
被告玉鑫工程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被告沙坝村业主委员会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和相关证据。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庭审结束后,本院向任某民和沙坝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任某民陈述其借用玉鑫工程公司资质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自己是沙坝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实际施工人,将工程转包给陈某某,与***、***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与***签订的《砌砖体人工工资劳务合同》中约定砌砖200元一立方,工价明显偏高不认可。***的劳务费只能找***给付,与玉鑫工程公司和任某民都无关。沙坝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建明陈述,该工程承包给玉鑫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款全部转入任某民的儿子任某文账户,至今该工程未结算,等结算后就付下欠工程款。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合同协议书》、《砌砖体人工工资劳务合同》,虽然这两份证据都是复印件,三被告都没有到庭质证,但在向实际施工人任某民询问时其认可原告等人在工程中施工砌砖的事实,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2019年6月1日***出具的德昌沙坝九队基础、抹灰、砌砖结算,该内容系被告***出具,本院予以确认。对《结算单》,该结算单上无任何一方签字,内容不具体,也无时间、地点,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彩印件,该借条是原告在劳动部门协调下,原告以借款的形式向任某民借支70000.00元劳务费,在对任某民的询问中,其也陈述了该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向任某民、沙坝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进行的询问,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德昌县德州街道沙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玉鑫工程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将沙坝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承包给被告玉鑫工程公司修建,资金来源农户自筹,建房户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该项目实际施工人为任某民、任某文父子。在施工过程中,德昌县德州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将工程款直接转入任某文的个人账户。任某民、任某文父子将工程转包给陈某某,陈某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2019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砌砖体人工工资劳务合同》“一、内容:1、基础砖;2、一楼;3、二楼;4、围墙。二、按图纸施工,质量要求……三、付款方式:9队一层砌砖体完成收方,结账80%,二楼砌砖体完成收方结账80%……。四、现场材料不能超出工地20米。五、单价为每立方200.00元。甲方***(签名捺印),乙方***(签名捺印)”。2019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德昌沙坝9队。一、基础、抹灰、砌砖合计245380.00元,已付195000.00元,余50380.00元。之前5000.00元领条作废。此据***(签名捺印)”的字据。之后,原告继续修建房屋,工程未进行结算被告***就离开德昌且无法联系。工程完工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未果遂向劳动部门反映,经劳动部门协调,任某民于2020年1月21日借支了70000.00元给原告,原告向任某民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任某民现金柒万元正,此款通过劳动部门协调,通过***同借出,沙坝9队民工工资柒万元(小写70000.00元)。此据,借款人***(签名、捺印)”。原告向被告***催要劳务费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向被告沙坝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建明、任某民的询问,本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砌砖体人工工资劳务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在德州街道沙坝村九队修建房屋,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1、承担给付原告劳务费责任的主体是谁?2、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金额认定。
关于承担给付原告劳务费责任的主体是谁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砌砖体人工工资劳务合同》,该合同的相对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玉鑫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被告玉鑫工程公司是承包方,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是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是实际施工人,故被告玉鑫工程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沙坝村业主委员会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沙坝村业主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原告与其无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是实际施工人,故被告沙坝村业主委员会不应对原告的劳务费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如何认定被告***欠原告劳务费金额问题。原告提交的2019年6月1日被告***出具的德昌沙坝九队基础、抹灰、砌砖结算中载明欠原告50380.00元,本院对原告在沙坝村城乡建设用地××项目、××农村建设项目中××了××队房屋第一层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50380.00元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还应支付其劳务费89043.70元,因该费用系原告单方面自行计算所得。由于原告所砌的砖体至今未进行结算,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多少劳务费,已经支付了多少劳务费,本院对被告***还欠原告劳务费具体金额无法确定。今后,该工程项目结算后,若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还欠其劳务费,可再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应支付其劳务费89043.7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503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262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兴碧
审判员 范 云
审判员 李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