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祥艺装饰有限公司

日照市祥艺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爱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02民初2786号

原告:日照市祥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丹阳路营子河桥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27578727E。

法定代表人:于淑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功,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周,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爱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枣庄路北首(秦楼街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2895364U。

法定代表人:罗加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祥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艺公司)与被告山东爱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淑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周,被告爱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1354284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1057222元利息(以1057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不再主张违约金,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42000元。事实与理由:自2010年5月份开始原告为被告开的连锁超市进行装饰装修,双方签订多份日照爱麦便利店装饰装修合同。原告每次均依约完成合同项下的义务,但被告却存在拖欠装修款的情况,截至2019年2月1日,被告共计拖欠装修款1354284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爱麦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庭前交换证据时原告提交的付款明细表中遗漏了2017年1月23日被告给付原告购物卡4000元,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价格过高,利息应不予支持,鉴定费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祥艺公司主张其自2010年5月份开始与爱麦公司签订多份装饰装修合同,但双方并未明确对账核定装修款数额。经祥艺公司申请对涉案75份装饰装修合同项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中方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文号为ZF-2020-08的爱麦连锁超市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涉案75份装饰装修合同项下的总工程造价为2506046.18元。祥艺公司因此支出鉴定费42000元。双方均认可爱麦公司共计支付祥艺公司装修款为1448824元,故祥艺公司主张爱麦公司尚欠其装修款1057222元(总工程价款2506046.18元-爱麦公司已支付1448824元),爱麦公司请求对欠付装修款依法认定。祥艺公司明确利息计算方式,爱麦公司不同意承担利息,并认为鉴定费是原、被告之间为确定工程价款,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以鉴定费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祥艺公司认为鉴定费是因为爱麦公司违约支付工程款,致使祥艺公司因维权而合理支出的费用,应由爱麦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祥艺公司与爱麦公司签订多份装饰装修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双方装修款并非对账确认,经祥艺公司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故本院对双方合同项下鉴定的总工程造价为2506046.18元,予以确认。扣除双方均认可的爱麦公司已支付祥艺公司装修款1448824元,故爱麦公司尚欠祥艺公司装修款1057222元。因爱麦公司未及时付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祥艺公司剩余装修款及利息的责任,且祥艺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祥艺公司请求爱麦公司支付装修款105722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祥艺公司主张的鉴定费42000元,系其因本案纠纷的合理支出,应当由爱麦公司承担。祥艺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减少部分工程款并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爱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祥艺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款1057222元及利息(以1057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爱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祥艺装饰有限公司鉴定费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30元,减半收取7347元,由被告山东爱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安静

书记员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