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2283号
原告:董金龙,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德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
法定代表人:李卓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金龙与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董金龙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金龙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83元,减半收取计7641.5元,由董金龙负担。
审 判 员 丁玺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桂芳
书 记 员 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