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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胥浦长江路华兴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44248499。
法定代表人:李卓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金龙,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金龙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58元,减半收取8579元,由上诉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素兰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步全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