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870号
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长江路华兴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44248499。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与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中建五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兴公司支付垫付款项暂计1770095.4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70095.4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利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华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10日,中建五局与华兴公司相继签订《徐州市**E地块项目一标段售楼处主体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徐州市**E地块项目一标段主体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华兴公司施工**E地块一标段主体工程及一标段售楼处主体工程。但自华兴公司施工以来,一直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华兴公司退出施工现场。2021年01月09日,华兴公司签字《劳务及专业分包结算表》,确认最终结算额为4993059.59元,因华兴公司施工经营管理不善且无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截至起诉日,中建五局支付华兴公司实际自施工部分工程款6550595元,垫付款项工资计1557535.41元。华兴公司退场后,发生清理修补费用212560元。根据华兴公司实际施工内容确认函内的承诺,该部分费用也应由其负担。综上,中建五局垫支费用共计1770095.41元。为维护合法权益,中建五局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华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案由为建筑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项目施工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为徐州泉山区,且本项目涉及到施工中总包方手续不全违法开工停工、抢工、施工界面划分、工资支付等诸多争议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当地查清。二、本案所涉及的劳务分包合同中虽然有诉讼管辖权的约定,但该合同系中建五局提出的格式合同,且未采取合适的方式提醒我司注意。合同约定的管辖地既非中建五局注册地,亦非我司注册地,也不是合同履约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该管辖约定应属无效。综上所述,我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的、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建五局与华兴公司签订的《徐州市**E地块项目一标段售楼处主体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徐州市**E地块项目一标段主体工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第二部分第十五条虽均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中,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北、***路南,属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华兴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