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2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华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长江路华兴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44248499。
法定代表人:**任。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闽0181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款项34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以及委托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位于泰兴市××幢××室的房产【苏(2017)泰兴市不动产权第00XXXX3号】,本案已经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NJ××**奥迪牌的汽车,本院已另案查封【查封案号:(2022)闽0181执4XX6号】,但未扣押到位。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3120元,本院已经冻结,但经本院(2022)闽0181执异112号执行异议审查撤销对被执行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名下房产的参与分配函,2022年8月22日,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位于泰兴市××幢××室的房产本院非首封法院,暂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NJ××**奥迪牌的汽车,本院已经查封,但未扣押到位。被执行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3120元,经本院执行异议,裁定撤销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181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忠 煜
审判员 郑学品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心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