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兴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8民初85号
原告:小泽朗,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告:四川兴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定县新城新天地二区4幢三单元一楼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超俊,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小泽朗与被告四川兴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小泽朗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泽朗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泽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泽朗负担。
审 判 员 罗治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柳
书 记 员 钟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