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8民初89号
原告:三朗彭初,男,1977年05月1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告:四川兴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康定县新城新天地二区4幢三单元一楼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超俊,男,1986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三朗彭初与被告四川兴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三朗彭初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朗彭初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朗彭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朗彭初负担。
审 判 员 罗治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柳
书 记 员 赵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