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3民初74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明波,四川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南部县盘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色达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四川省色达县金马大道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333MB10513360。
法定代表人:陈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山文,色达县教育体育局职工。
被告:四川兴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定县新天地********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05217546X8。
法定代表人:刘晓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绪成,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092975568R。
法定代表人:丁康丽,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色达县教育体育局、四川兴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丁
审 判 员 杨 鑫
人民陪审员 所郎让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