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8民初235号
原告:四川兴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定县新城新天地二区4幢三单元一楼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龙门乡***石刀背沟组12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阿坝金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水县芦花镇长征路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兴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坝金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兴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10月12日签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兴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邓×洪
人民陪审员 杨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卢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