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终7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日报社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勤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宇,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15层1单元1501。
法定代表人:樊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2972元,由上诉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希荣
审判员 范秉华
审判员 潘艳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