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643号
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草堂村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A2WHP71。
法定代表人:郭志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宇,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申请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日报社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96825213Y。
法定代表人:李勤学,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8000元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许元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