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7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草堂村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A2WHP71。
法定代表人:郭志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宇,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申请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日报社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96825213Y。
法定代表人:李勤学,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冀0983执保643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58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5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元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维增